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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金融服务宜“广”更宜“精”

2019-1-4 09:58|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10467| 评论: 0|来自: 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9年起,将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考核标准由“单户授信小于500万元”调整为“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

  这一调整,最直接的受益方自然是小微企业,普惠金融定向降准优惠政策覆盖面的扩大,可以使金融机构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通过调整,商业银行等支持小微企业的“主力军”也可以更精细地开展小微金融服务。

  事实上,在金融机构内部,一直期盼着更精细的小微金融服务指引。过去,为了利用好普惠金融政策,许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客户从公司客户中剥离,单独成立小微金融事业部,而授信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客户仍归公司部管理。这种做法当然有利于做精小微金融,但同时也增加了小微金融服务的人力成本与管理成本,增加了公司治理的难度。银行从业人士反映,500万元以下小微客户数量庞大,开展业务的利润少、风险高,调查评估、授信审批的难度也比较大。小微金融事业部的工作人员往往直接从公司部抽调,对于难度高、情形复杂的小微金融服务来说,人手与专业化程度不足,激励也不够。如此进行部门划分,不利于风险隔离,加上激励考核制度不够明晰,对创新小微企业信贷服务形成了阻碍。

  因此,将“普惠”的标准从“小于500万元”调整为“小于1000万元”,不仅能扩大服务范围,还能引起金融机构内部一系列良性反应。首先,在更广的范围下,银行可以扩充小微金融事业部的人手,原本经验丰富的公司业务客户经理可以投身小微金融服务,壮大小微金融事业部的实力,提升其专业水准。普惠金融覆盖面的扩大,有利于推动小微金融事业部与传统公司业务的融合,压降人力成本与管理成本,形成更加科学的公司治理模式。

  其次,对于银行来说,过去单独开展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金融业务,成本高、风险大,容易出现怕贷、惧贷现象。相对来说,单户授信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客户风险较低、利润略高,如今将这部分客户纳入小微客户范畴,有助于带动银行服务500万元以下客户的积极性,降低其成本,以扩大规模并提高整体利润。同时,更大规模的客户群体便是更大规模的样本,银行可以在更大的样本上进行试点,创新小微金融服务模式,因企施策,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小微企业打造更加个性化的服务模式。此外,小微客户范围的扩大,也有助于银行管控风险,从而打消其惧贷心理。

  当前,在央行“定向灌溉”、银保监会监管协同、金融机构发力支持的多方努力下,小微金融服务的覆盖面显著扩大,普惠金融活水也滋润了许多过去得不到关注的小微企业。在注重服务广度的同时,小微金融服务的精度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结合实际情况与商业银行的呼声,提升服务精度可以从以下两点发力:

  一方面,普惠金融的考核标准应当是动态灵活的。无论是500万元还是1000万元,界定“小微”的标准都不应是一条生硬的“分界线”,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比如,一些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正处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在高科技重型设备、研究开发、人才引进等方面投入很高。这类企业拥有技术,前景较好,一旦转型成功,有望在行业中占据有利地位。但现阶段,它们的资金链压力较大,需要量足价优的信贷资金。针对这类企业,即便其单户授信高于1000万元,也应酌情将其纳入普惠范畴,使其享受到优惠的资金待遇,全力支持其科技研发与转型升级。

  另一方面,一些鼓励小微金融服务的监管举措应出台更具体的实施细则。比如,“无还本续贷”是很好的监管举措,有助于保证小微企业获取资金的连续性,但银行在操作时还需要监管部门更具体的细则指引,这样银行可以更大胆地选择一些信誉良好的客户,进行无还本续贷政策试点。再比如,“尽职免责”是很好的鼓励措施,能激励客户经理放开手脚服务小微企业。但在实践中,怎样可以算作“尽职”?又能免去哪些责任?这些问题还有待监管部门以细则去规范与界定。在对企业资金流动性的认定上,现行的监管条例还应进一步完善。当下,各类新业态企业不断涌现出来,不同于传统企业,一些轻资产新型企业的资金实力并不体现在沉淀资金上。但在现行制度下,银行只能为这类企业提供期限很短的贷款,这对企业经营造成了压力。监管制度可以设计得更灵活、更精细、更人性化,引导金融机构满足不同企业的差异化需求。

  总之,小微金融服务宜“广”更宜“精”,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既需要更广的覆盖面,也需要更精细的小微金融服务。从这两个维度发力,金融活水便能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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