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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养老保险辽宁违法遭罚 同意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

2018-12-13 17:22|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706| 评论: 0|来自: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辽保监罚〔2018〕26号)显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养老辽宁分公司”)存在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行为,被辽宁保监局罚款5万元。关北一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经查,平安养老辽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经营期间,平安养老辽宁分公司未经监管机关批准,擅自同意下辖鞍山中心支公司变更其营业场所。时任平安养老辽宁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关北一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辽宁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决定对平安养老辽宁分公司罚款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关北一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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