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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过期出事故 保险公司不全赔

2015-12-7 10:55|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946| 评论: 0|来自: 大众网

   2014年7月2日,茌平的老杨开车与一电动三轮相撞。

  事故致使三轮车驾驶员因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老杨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随后,老杨与死者家属达成交通事故协议书,由他赔偿医药费、车损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0万元。

  老杨的车投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老杨满以为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出乎意料的是,保险公司却拒绝了他的要求,理由是他的驾驶证被扣满12分,已停止使用,根据保险条款,不应赔偿。

  保险合同的交强险条款第八条约定:“责任事故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第九条第一款约定:“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垫付;对于其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车辆损失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款均约定:“驾驶人有后文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无驾驶证或是驾驶证有效期已经届满的;2、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3.依照法律规定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法院查明,老杨的驾驶证已经被扣满12分,并被交管部门多次通知到车辆管理所参加学习,但老杨至今未到交管部门学习,其驾驶证至今未被交管部门吊销。老杨与保险的合同均为儿子代签。

  茌平县人民法院认为,投保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当予以赔偿,但老杨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赔偿老杨损失120000元;驳回老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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