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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高新区:6亿国家项目中标人涉嫌造假

2017-9-14 17:09|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1835| 评论: 0|来自: 临汾金融网

近日,本报接到来自四川省绵阳市读者的实名举报,称绵阳高新区草溪河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中标人涉嫌伪造工程师业绩、工程师证书及企业公章等。据了解,绵阳高新区草溪河整治工程项目是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标的6.2亿。该项目业主为绵阳新耀实业有限公司,由绵阳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执行项目备案、核准及审批,绵阳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则作为该项目的主管单位。

 

在实地采访前,记者通过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查询了绵阳高新区草溪河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官网显示该项目于2017年5月17日开标,公示期为2017-5-19至2017-5-24,中标候选人第一名为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名为广州普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第三名为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实名举报人董和昌先生告诉记者:“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中有一个合同日期作了修改,相关部门立即否掉了第一名的竞标资格。但现在我们发现第二中标候选人多份材料存在作假和骗标的嫌疑,向相关部门多番实名举报却无结果,我认为这件事情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尤其是对于一个国家项目,监管部门存在渎职,是相当不负责任的。”

 

实名举报人董和昌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他递交到绵阳高新区城乡统筹局、绵阳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绵阳高新区招标管理办公室以及绵阳新耀实业有限公司等多个部门的投诉文件,并将他所收集的证据罗列了出来。

 

举报人董先生先是对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总院有限公司在招投标文件中称李明是“大悟县一河两岸景观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提出质疑,说:“首先该工程的负责人是余润生,另外,大悟县一河两岸景观工程开工时间是2013年3月25日,李明本人的工程师证发证时间是2013年12月23日,所以在大悟县一河两岸景观工程项目开展阶段,李明是不具备资格担当项目负责人的。”

(图为李明工程师证件)

 

其次,举报人董先生称第二中标人在绵阳高新区草溪河综合整治项目的设计负责人李涛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存在伪造和作假。“我知道李涛她是建筑学专业的教授级高工,但她不是风景园林专业的教授高工,因为草溪河这个项目有60%的属于园林风景绿化,第二中标候选人是特地为了这个项目修改了证书的专业。虽然他们修改证书之后确实为投标成绩加了3分,但这就属于骗标了,行业人都知道这是非常严重的造假违纪行为。” 董先生将李涛的真假证书影印本拿了出来,并告诉记者说:“从电脑技术辨别伪造上讲,我们曾经找人对两个证书的影印本做了电脑对比,发现这两个证件除了专业栏目有改动之外,其他的文字基本完全重合。其实明眼人一看就明白,因为李涛不可能同时拥有两个不同专业的同类高工证书,只能有一个是假的,况且怎么可能两个证书的编号都是一模一样的?”

 


 


(图为李涛真假证书影印本)

 

“细说起来这里面涉及造假的东西就太多了,投标文件中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盖的公章是伪造的,真假印章差别不小,肉眼就能分辨出来。法人签字也是假的,这些事情是我之前想都不敢想的,他们胆子也太大了,好几个亿的国家投资工程还没有开工就各种花样做假,工程质量谁来保证?出了事谁来担责任?” 

 

(图为举报人提供的真假公章对比)

 

9月12日上午,记者来到绵阳市高新区管委会,就绵阳高新区草溪河项目中标人涉嫌造假骗标一事对相关部门发起采访邀请。绵阳高新区城乡统筹局杨副局长只是称此事正在调查处理当中,以当日不方便为由拒绝了记者继续采访。

 

(图为绵阳高新区管委会重点项目推进表)

 

绵阳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谢副局长则表示,“我们只负责备案、核实及审批,现在最终的审批手续也完成了,就算这件事情有问题,也不归我们经济发展局管。”

 

9月12日下午,记者来到绵阳新兴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绵阳新耀实业有限公司为其子公司),记者向该公司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并告知计划采访主管绵阳高新区草溪河综合整治项目的负责人。几番通传后,该公司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通过电话及信息联系绵阳高新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绵阳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均无回复。面对投诉人直指6亿国家投资项目涉嫌招投标作假一事,相关职能部门集体失语,各部门对于该事件的态度高度统一,相互推诿、三缄其口,这其中又有何难言之隐?

 

对于此事相关部门虽然俱不愿意正面回应,若投诉人的说法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业绩等行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之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同时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虽然目前相关部门并没有按照《条例》之规定来执行,对于绵阳高新区草溪河综合整治项目第二中标人资质作假一事,相关职能部门若允许作假者一步错,则可能步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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