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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部门将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2017-8-30 15:42|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987| 评论: 0|来自: 新华网

  记者从保监会获悉,为推进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保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等31部门签署《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罗青介绍,《备忘录》内容涵盖保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方式、信息共享、信息管理等5个方面,核心是6大类28项联合惩戒措施。

  六类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一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市场准入。例如,限制设立证券、保险、商业银行等机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

  二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任职资格。例如,限制担任金融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三是对联合惩戒对象加强监管。例如,对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其违法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四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部分消费行为。例如,对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依法限制其房产、交通工具等方面的消费。

  五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享受优惠政策。例如,限制其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失信信息作为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参考。

  六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评优表彰。例如,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备忘录》有三个特点。一是参与部门多,共有31个部门参与签署并实施《备忘录》;二是惩戒范围广,既包括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又包括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保险市场活动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三是惩戒措施实,《备忘录》针对保险领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特点,选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惩戒措施。

  保监会副主席梁涛指出,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是贯彻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现代保险服务业的现实需要。梁涛强调,要扎实推进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确保联合惩戒措施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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