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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出事故 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上诉追偿

2017-8-3 17:51|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1203| 评论: 0|来自: 金投网

  8月03日讯,石河子市民李某将车辆出借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朋友刘某练习驾车,不料造成他人受伤,保险公司理赔后又将二人诉上法庭要求追偿。

  2015年5月3日23时50分许,刘某驾驶朋友李某的车辆沿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行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11月13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履行法院判决向张某支付赔偿款104856.70元。2017年5月,保险公司将李某、刘某二人起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近日,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刘某同意分别按照20%、80%的比例向保险公司给付赔偿款,李某给付保险公司20971.34元,刘某给付保险公司83885.36元。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当赔偿,赔偿后可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李某在明知刘某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出借给刘某驾驶,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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