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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7〕22号)

2017-7-27 09:50|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980| 评论: 0|来自: 中国保监会

  当事人: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人寿)

  营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号

  法定代表人:戴皓

  当事人:李坤

  身份证号:23010419541107XXXX

  职务:时任合众人寿副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

  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鼎新三道街

  当事人:张丽萍

  身份证号:23010619490816XXXX

  住址:哈尔滨市动力区中民街

  当事人:于杨

  身份证号:23010719630930XXXX

  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秦山路

  当事人:占子伶

  身份证号:42212319691123XXXX

  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

  当事人:朱岭

  身份证号:31010819731219XXXX

  住址:上海市普陀区胶州路

  当事人:张莉

  身份证号:12010319690816XXXX

  住址:天津市河西区洪泽路

  当事人:王峥

  身份证号:11010819710109XXXX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岭南路

  当事人:葛海燕

  身份证号:33252119620307XXXX

  职务:时任合众人寿财务负责人

  住址:杭州市上城区耀江福村

  当事人:孙振松

  身份证号:23010319701108XXXX

  职务:时任合众人寿品宣部副总经理

  住址:哈尔滨市松北区肇州街

  当事人:朱华龙

  身份证号:21040419770422XXXX

  职务:时任合众人寿财务部总经理

  住址:大连市锦华中园

  当事人:王印

  身份证号:42062419810615XXXX

  职务:时任合众人寿财务部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合众人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莉提出了陈述申辩,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合众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一、部分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实际履行监事及高管职责

  一是合众人寿张丽萍、于杨、占子伶三人未取得监事任职资格,但三人均实际履行监事职责,以监事身份参加相关会议,并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当事人时任副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李坤,当事人张丽萍、于杨、占子伶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合众人寿朱岭、张莉、王峥三人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三人均实际履行高管职责,分管相关部门,作为分管总签批文件,并领取相应级别薪酬。

  当事人朱岭、张莉、王峥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虚列费用647.88万元

  一是虚列业务宣传费400万元,2015年4月和5月,合众人寿分别与北京某两家广告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其协助公司举办十年庆典活动和公益行活动,但两家广告公司未按照合同协议开展相关活动,合众人寿将资金实际用于支付协议活动以外事项。

  时任财务负责人葛海燕、时任品宣部副总经理孙振松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虚列会议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和租赁费134.20万元,用于发放高管人员补贴。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合众人寿通过费用报销的方式给予高管人员薪酬以外的补贴。

  时任财务部总经理朱华龙、时任财务部总经理王印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是虚假发票报销113.68万元,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期间,合众人寿从武汉市某商行购买礼品等共计16笔,发票133张,金额共计113.68万元,经验证,上述发票为虚假发票。

  时任财务部总经理朱华龙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履职文件、财务报销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张莉提出了陈述申辩,认为其本人不应对三名监事以及其他两名高管的违法履职行为负责,其本人也不应对自己的违法履职行为负责,据此请求撤回对其本人的行政处罚。

  我会经复核认为:张莉自2015年12月22日入职以来,未取得监管部门核准的高管任职资格而实际履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张莉作为保险公司拟任高管人员,对《保险法》等保险法律、部门规章关于高管任职资格的监管要求理应知晓并遵守。张莉声称的“公司安排我履职”“本人无法自己拒绝履职”的理由不能成为对其免于处罚的正当理由。我会对张莉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是针对其本人未取得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实际履职行为,不包括其他三名监事以及其他两名高管人员的违法履职行为。

  综上,我会对张莉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并决定做出如下处罚:

  一、部分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实际履行监事及高管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合众人寿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坤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对张丽萍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于杨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占子伶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朱岭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张莉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王峥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二、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合众人寿罚款4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葛海燕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对孙振松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对朱华龙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王印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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