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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2017-7-25 08:59|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1659| 评论: 0|来自: 证监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2017年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请示》(中油资〔2017〕24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00亿元的可交换公司债券。

  二、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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