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乾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一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公司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现行私募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并于2017年7月19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完成的情况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7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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