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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另类“车险超市”的神秘面纱

2017-6-29 10:14|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810| 评论: 0|来自: 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近一段时间以来,走在大街上,“买商品送车险”“车险零元购”“车险超市”等店面logo不时映入眼帘。在网络上,“买东西送保险”“车险超市”等也成为搜索网红,一旦输入关键词,则会呈现大量商城、车险超市、商贸公司等机构的广告推送。到底什么是“车险超市”?“买商品送保险”究竟是实惠还是陷阱?本文所称的 “车险超市”是指一些机构或者个人以“车险超市”为名开设实体店铺,在店铺中摆放有各种日用品,以“买商品、赠车险”为名行“买保险、赠商品”之实的一种另类商业模式。

本文以公开资料为素材,结合保险实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新闻等,揭开另类“车险超市”运行模式,剖析其产生的根源,提出治理对策,供同业交流。

表象:此“超市”非彼“超市”

按照现行的保险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车商等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公司家数不受限制,所以理论上讲上述机构的每一营业网点都可以称作为一家保险超市,如此设计车险销售渠道初衷是为了方便车险消费者购买车险产品,感受车险销售的便捷性。不过,上述网点持有的《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仅限于代理保险产品等,货架上陈列的商品只能是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彩页等,而不能陈列各类生活用品。

而现实生活中新涌现的所谓的“车险超市”,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超市”,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经营资质。这类机构持有的《营业执照》往往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即使名称中包含有“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但并没有保险监管部门核发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二是陈列商品。这类机构在店面陈列上,与平常的生活超市一样,小到卫生纸、保温瓶,大到彩电、电动车等用品。三是宣传口号。这类机构后的宣传口号是“买商品、送车险;买多少、送多少”。综合来看,此类机构与其说是一家“车险超市”,倒不如说是一家生活超市。

经过综合判断,此类“车险超市”的经营行为违反了现行保险监管规定,有两点具体表现:一是此类机构不具有代理保险业务的合法资质,涉嫌违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问题。二是将买商品和车险捆绑销售或者把保险作为销售商品的附属赠送行为,违反了现行《保险法》的“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禁止性规定。之所以如此认定,基于以下三个原因:第一,看流程。在业务流程上,商品不单独出售,而是与车险产品进行搭售。投保人只有在先行购买车险后,才可持保单领取商品,其领取的商品金额与商品标价一致。第二,看金额。在金额上,消费者买的商品金额由消费者所购买车险的金额决定。第三,看赠品。赠送的商品表面看标价与保费相等,实际上大部分进价远低于标价,且多为假冒伪劣和三无商品,赠品价高质次,涉嫌商业欺诈。

综合分析,当前车险市场上出现的所谓“车险超市”并非是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而是一种违规的展业方式,与真正意义上的“车险超市”相去甚远,与保险监管制度设计初衷背道而驰。

追根溯源:产品 价格 制度

车险是重要的保险产品,是诸多金融产品的一部分,按照常理是不应当作为赠品出现,那么为什么保险市场上会出现所谓的“车险超市”现象?综合调研和分析,之所以出现这个现象,笔者做一下剖析。

一是为什么赠送的保险是车险产品,而不是别的保险产品。需要从三个角度来研究,首先是车险产品的定价机制。当前,我国商业车险的定价原则主要是随车原则,考虑的费率因子主要包括新车购置价、折旧价、零整比,投保时段等等,忽略了投保车辆年行驶里程、行使区间等动态因素,忽略了驾驶人的年龄、驾龄、遵守交通规则、遵守驾驶规范和驾驶道德规范等人的因素,基本上不能体现投保车辆的风险状况,导致车险价格虚高,为高折扣预留了空间;高折扣为车险销售高赠送预留了空间。其次是销售渠道。目前车险销售渠道中,按照持有的牌照或者资质划分,可以划分为保险个人代理人(以下称“个代”)、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下称“专代”)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称“兼代”)三大类。在三大渠道中,由于专代的用工形式绝大多数采取代理制,一部分业务账面上归属于专代渠道但实际来自个代渠道;由于车商、车队等资格审批受到限制,一部分业务账面上归属于专代渠道实际来自于兼代渠道。所以,车险业务的实际来源具有不确定性。再次是佣金支配。从监管实践经验看,保险公司将保险佣金支付给保险中介主体以后,佣金的最终去向可以分成两大类:1.车主本人。结合本文研究的“买商品、送车险”模式,各类中间机构切走一部分佣金,剩余的部分通过赠送礼品的形式馈赠给投保人。2.经办人。对于机构的自有车辆、加盟车队车辆,佣金的大部分最终归属于具体经办人。从保险监管规定看,禁止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给予投保人等主体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但是领取佣金以后,通过向投保人或者经办人返还佣金的手段,变相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是市场普遍行为,且检查的难度明显增加。

二是赠送的主体为什么不是保险公司。因为《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禁止性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为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因为保险产品定价是经过严格精算的,任何违反精算的行为都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法律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及展业行为做出了严格的约束,保险公司无论是“卖商品,送保险”还是“卖保险,送商品”都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因此,赠送商品的主体只能是保险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机构。

三是这类所谓的“车险超市”为什么会持有保险代理公司的营业执照。笔者在某车险超市总公司(总店)职场见过,其赫然摆放着某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许多加盟商是看到这张合法的营业执照才做出加盟的决定,而消费者也是看到工商颁发的营业执照才认定其具备保险销售资格,而无论是加盟商还是消费者,普遍忽略了保险经营属特许经营,除工商执照外,还必须持有特许经营证。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商事制度“先照后证”改革后派生的信息不对称。按照新的工商制度,工商部门要对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批,但审批依据为《公司法》,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即可获批工商执照。而目前,保险监管部门所依据的《保险法》和《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中对于保险代理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与工商审批时所掌握的《公司法》要求存在出入。上述所谓的车险超市,其获批工商执照后,往往因不满足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而不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就私自开展业务。但因为目前并未建立工商和保险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或数据交换机制,对于这类机构,除非有相关举报或投诉,否则保险监管部门就没有知悉其未经批准开展业务的渠道。

上述三个原因,造成目前市场上大量充斥着车险超市、车险零元购、买商品送车险等未经批准开展经营代理保险业务的机构,甚至有些机构通过在各地市县乡招加盟商收加盟费的形式大肆敛财,既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也损害着保险消费者利益,工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该高度关注。

对策:改革与监管联动双管齐下

一是深化商业车险改革,挤压产品套利空间。现行的商业车险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随车因子占比大,随人随用因子占比小等问题,深化车险价格改革,压缩高额打折空间。下一步车险改革的方向将试图朝着“一车一人一价”的方向发展。在推动商业车险的改革过程中,要建立交通行为安全性为导向的车险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投保车险客户遵守交通规则、遵守驾驶技术规范和驾驶职业道德的综合评分来确定车险价格打折幅度,大幅度拉大高中低不同风险分值客户车险价格差距,引领驾驶员培养安全驾驶的意识和能力。通过价格机制,直接降低低风险客户的车险价格水平,铲除因为车险价格虚高发生车险价格佣金大战的土壤。

二是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挤压渠道套利空间。无论是“卖商品,送车险”还是“卖车险,送商品”,其盈利最终来源于保险佣金,赠送的基础仍然是保险销售不同渠道的费用空间。因此,要进一步深化保险中介改革,建议一方面统一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兼业代理的市场准入标准,从机构设立环节消除不同中介渠道的套利空间;另一方面统一保险专业代理、保险兼业代理、个人代理人的手续费以及直销渠道销售绩效标准,从而消除同一业务在不同渠道之间的套利空间,进一步从根本上消除赠送商品的利润来源。

三是加强监管机构协作,挤压投资者监管套利空间。面对商事制度改革后涌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工商监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该高度重视,积极协作,建立联合监管和联动查处机制,建立数据共享、信息交换和信息披露等机制,通过监管联动,从根本上铲除非法机构生存的土壤。

综上所述,任何一种变革都会衍生出新型的商业模式,这是市场化的产物,但是无论如何演变,诸如“卖商品,送保险”其本质都是曾经存在的违规手段的异化,监管部门要从体制机制上研究监管的新对策,同时也要加大消费者教育力度,帮助其提高甄别能力和风险意识,新闻媒体也应加大曝光和正面舆论宣传,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营造健康的保险生态,或许才是治理另类“保险超市”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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