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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文拟防范非法开立、倒卖银行及支付账户

2017-5-26 22:39|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496| 评论: 0

  近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17〕117号,下称《通知》)。

  《通知》称,近年来不法分子非法开立、买卖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和支付账户,继而实施电信诈骗、非法集资、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案件频发。

  部分案件和监管实践显示,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在开户环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严,存在着一定的业务管理和风险防控漏洞,为不法分子非法开立账户提供了可乘之机;不少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未能对报告涉及的客户、账户及资金采取必要控制措施,仍提供无差别的金融服务,致使犯罪资金及其收益被顺利转移,洗钱等犯罪活动持续或最终发生。

  为进一步提高对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通知》要求,加强开户管理,有效防范非法开立、买卖银行账户及支付账户行为。

  “《通知》在开户管理方面的关键变化主要有两个方面。”央行有关负责人称。

  一是,《通知》拓展了“有权拒绝开户”的适用范围。《通知》称,对于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开户理由不合理、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开立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

  二是,《通知》首次提出,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对于异常开户行为,应当审查、判断客户及其申请业务的风险状况,根据审查、判断结果决定是否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加大客户尽职调查力度等措施,对于有充分理由怀疑客户与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应当拒绝开户”。

  加强开户管理之外,《通知》还要求加强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提高洗钱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主要包括:注重人工分析、识别,合理确认可疑交易;区分情形,采取适当后续控制措施;建立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的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三方面。

  “在具体业务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义务机构虽然报送了可疑交易报告,但仍继续为可疑客户或账户提供金融服务,致使相关金融服务被犯罪分子利用。”央行有关负责人称。

  为此《通知》明确义务机构既要重视对可疑交易报告质量的管控,又要重视报告后对相关风险的持续监测和管控。

  据了解,后续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六个方面:

  1.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及交易开展持续监控,若可疑交易活动持续发生,则定期(如每3个月)或额外提交报告。2.提升客户风险等级,并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文印发)及相关内控制度规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经机构高层审批后采取措施限制客户或账户的交易方式、规模、频率等,特别是客户通过非柜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4.经机构高层审批后拒绝提供金融服务乃至终止业务关系。

  5.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6.向相关侦查机关报案。不过,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加强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时,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审慎均衡”原则。合理使用限制账户交易的措施,平衡好控制洗钱风险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对可疑交易报告采取后续控制措施是国际通行做法,主要目的是防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被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根据《通知》对可疑交易报告采取后续控制措施,对于正常客户及其正常业务,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央行有关负责人称。

  他进一步表示,对于可疑客户及其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及支付机构应采取措施进行人工分析识别,予以核实,并在经机构高层审批后方能采取适当的内部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只限于对可疑客户交易的方式、规模、频率等进行一定限制,或在风险特别高的情况下停止对客户的金融服务或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但不会影响客户对其账户内合法资金的所有权。

  《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的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明确不同情形可疑交易报告应当采取的后续控制措施,并将其有机纳入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体系,构建一套“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可疑交易报告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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