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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国人寿汾西副所长入狱8年半再审改判无罪 将提国家赔偿

2017-5-3 20:11|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668| 评论: 0|来自: 央广网

  央广网临汾5月3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随着发现和纠正刑事冤假错案机制的不断健全,2016年,根据最高院通报的数据,共纠正重大冤假错案11件17人,其中包括著名的河北聂树斌案、海南陈满案等,而这些案件,多属于凶杀案被平反,但是近日发生在山西临汾的田晋文被判无罪案,生效后将很可能成为涉嫌职务犯罪被平反的案例。

  

  田晋文再审被判无罪

  田晋文,原中国人寿保险临汾分公司汾西代办所(以下简称汾西代办所)副所长,因贪污罪入狱8年半。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申诉、再审,经过十多年不断申诉维权,今年4月29号,在儿子结婚前夕,田晋文终于收到一纸无罪判决。曾经的“贪污犯”田晋文如何自证清白?又是谁制造了冤假错案?

  2003年1月10号,在法院尚未判决之前,田晋文就挂着贪污犯牌子,在汾西县举行的一个“公处公捕大会”上,首当其冲地被游街示众。这个场景,被汾西县人民检察院在发表在《临汾检察》刊物上,有如下记载“一个个未决犯和已决犯低垂着头,神情沮丧地被执法人员推上了公处台,台下人山人海”。 那一年,田晋文35岁。

  田晋文回忆说:“拉了个大车,拉上我们四个人,我是第一个,五花大绑,挂着一个贪污的牌子,脚底下带着脚镣,把我拉到广场那儿,让我从广场这边走到另一边。开了个公处大会,当时游行我的时候指控我贪污105万。”

  田晋文贪污一案,2003年10月,由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其贪污金额为72万余元。2004年6月,临汾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田晋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认定其贪污金额为46万余元。

  田晋文说:“第一次是临汾市检察院起诉的,起诉我贪污70万,从115万减到70万。最后判决下来的时候,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判决,判决我贪污46万,然后我上诉到省高院。”

  

  山西省高院曾向临汾市中院发函

  2004年11月,山西省高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临汾中院的这份一审判决,要求发回重审。田晋文说,省高院对临汾市中院有一个内部函件,共有七条意见,其中要求包括“应核清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无违反办案程序的行为,应当由相关机关出具书面材料”等问题。“内部函有七条,如果当时根据这七条意见对我进行审查的话,我也是无罪的。”

  

  汾西县法院曾发函认为“审级下放”有悖法律

  田晋文以为就要平反了,但却事情却另起波澜。随后,临汾市检察院向临汾中院提出撤诉,但案件却被蹊跷的“审级下放”。这一回,汾西县检察院向汾西县法院提起公诉,并由汾西县法院做出重审的一审判决。尽管汾西县法院曾发函请示山西省高院,认为“审级下放”“与法律有悖”,但不知什么原因,汾西县法院仍做出了判处田晋文有期徒刑十一年,认定贪污违法所得35万余元的判决。田晋文只能向临汾市中院上诉,临汾市中院维持原判,成为二审判决。田晋文的代理律师李增胜说,原来临汾中院是一审判决,山西省高院应是二审判决,案件被审级下放后,成了基层法院做一审判决,临汾中院做二审终审判决,绕过了省高院,这就定下了案子“有罪”的基调。

  被临汾中院下达最终判决之后,田晋文向临汾市中院申诉被驳回后,接着向山西省高院申诉。2014年10月30号,山西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临汾市中院进行再审。再审这一次被指定由洪洞县人民法院进行。

  此前,原审判决认定田晋文贪污的款项,重要的一笔是中国人寿汾西代办所上交的学生意外险保费45万余元,其中有24万余元截留保费,认定为贪污。在再审判决中,根据财务报表和相关证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这部分资金是学生的保费而且已经上交,洪洞县法院认为,汾西县法院将此认定为贪污不当。

  此外,田晋文购买桑塔纳轿车,以存单抵押收取保费,虚开会议发票等都不能被认定为贪污。今年4月29号,洪洞县法院做出了原审被告人田晋文无罪的判决。田晋文说,由于当年被打击报复,妻子、会计等人均遭遇牵连,他的妻子王燕梅被错判偷税已经平反,并申请了国家赔偿,但汾西县检察院扣押的20多辆摩托车至今未归还。

  更讽刺的是,曾被认定为贪污35万余元的田晋文,竟然收到了汾西县检察院陆续退还的70多万所谓的“赃款”。田晋文说,待判决生效之后,他也要申请国家赔偿。“我现在的诉求是,先申请国家赔偿,再帮其余5人申请平反,同时要追求原先办案人的责任,和原县领导打击报复,以及办案人故意栽赃陷害的事实。

  8年的牢狱,15年的冤屈,谁造成了这一切,又该如何追责?中国之声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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