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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宁波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

2017-4-26 16:10|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775| 评论: 0|来自: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6日讯 宁波保监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11月16日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收到龙某提交的被保险人为曹某的意外险索赔申请资料。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根据公司理赔操作流程审核后,于2016 年11 月16 日当天即退回了索赔资料,并在系统中注销了报案。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未在作出上述拒赔决定后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人保财险宁波分公理赔事业部经理毛颖为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此,宁波保监局表示,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宁波保监局决定给予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5 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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