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我将爱车借给男友驾驶后,不承想,因为男友刚拿到驾照不久,没什么驾驶经验,导致见前面三辆大型货车接踵而来时,当即心慌、手忙脚乱并最终撞上护栏。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致使爱车被严重“破相”。经交警部门认定,男友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鉴于我已为爱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车损商业保险,我曾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理赔花去的5万余元修理费用,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投保人是我而非男友,故其只能对我驾车所导致的损害担责,可事故是由于男友所造成,其自然有权拒绝担责。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对吗?读者:曾悦琪曾悦琪读者: 保险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合法的车辆借用人也属于被保险人。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车损商业保险,都是以机动车为保险对象,以驾车人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对事故损失应当承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只要投保人投保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车损商业保险,只要驾车人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均属于保险利益范围,保险公司必须对投保机动车所受到的损失承担理赔责任。即投保人缔约保险合同所追求的保险利益,不仅在于保障自己的责任利益,还包括机动车的实际驾驶者等一切有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责任利益。故如果出现投保人与实际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形,保险公司同样必须对合法的实际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理赔责任。本案中,虽然男友没有什么驾驶经验,但因其持有驾照,决定了其仍然属于合法的驾驶人,你将轿车借给他驾驶,无疑属于合法借用,保险公司自然不能拿损害是由于男友驾车所致而推卸理赔责任。另一方面,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将投保人之外的实际驾驶人排除在保险理赔之外。《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也指出:“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即它们已经明确表明,保险公司的理赔,并不能局限于投保人,而应包括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合法实际驾驶人。☉颜东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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