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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产品说明会”下的“套”

2017-3-23 18:48|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250| 评论: 0

记者3月22日从保险监管部门获悉,今年3月1日至20日,辽沈地区保险机构共收到38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去年全年开出的罚单数量为9份。从这些罚单的具体情况来看,部分保险机构在产品说明会和电销过程中,仍存在销售误导行为,提醒保险消费者多加注意。

    “产品说明会”和“电销”问题突出

    从38份罚单处罚的内容来看,针对的是保险机构此前两年发生的各类违规行为,其中,既有未按监管规定上报设立分支机构、任命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人员、虚列招待费/会议费等经营问题,又包括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在被处罚的保险机构销售行为中,产品说明会和电话销售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多份罚单指出,保险机构在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部分销售人员未如实讲解保险责任、退保损失、保单贷款等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以及以免费赠送保障名义推销等。同时,部分保险机构在召开产品说明会时,对保险产品进行与事实不符的虚假宣传。上述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均已被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保监部门此前特别强调,针对产品说明会这一“重灾区”,将从组织形式等方面从严加强产品说明会管理。

    提醒:误买保险产品 可在犹豫期退保

    针对保险产品说明会,保险专业人士提醒消费者,对于保险产品收益等情况所做的口头承诺,应核实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中是否载明,如果没有则此类承诺极可能是虚假承诺,请勿购买,或要求销售人员进行书面承诺以便维权。

    针对电话销售中存在的个别误导行为,消费者则要注意,在接到电话后,如果没有购买意向,不要随意含混回答应付过去,而是要明确拒绝。如果需要购买或者有意向的,要向销售人员询问清楚产品的保险责任、收益特点、费用扣除、退保损失等与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

    更为重要的是,保险消费者要重视犹豫期权利,如误买保险产品,可在犹豫期内主动申请退保。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均设有犹豫期。犹豫期是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期间(如果是从银行渠道购买的保险产品,犹豫期为15日)。在犹豫期内,享有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会退还消费者缴纳的全部保费并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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