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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保险涉嫌“高保低赔”?

2017-3-16 13:29|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876| 评论: 0|来自: 辽宁法制报

  每年按照新车的购置价格缴纳保费,在发生事故后,却只能以折旧后的价格获得赔偿。如果你是一位车主,是否质疑过保险公司这种做法的公平性?

  近日,本报记者接到沈阳市民徐先生的投诉,反映自己的爱车遭遇到“高保低赔”的霸王条款。

  车主投诉:按57万保只能获赔22万

  今年2月1日晚上十点多钟,徐先生驾车在京沈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撞到护栏,并随即起火,所幸车主本人安然无恙。待消防人员赶到时,肇事车辆已经完全烧毁。

  徐先生的座驾是一辆进口梅赛德斯奔驰德国轿车,该车由他人于2005年购置,2012年徐先生在一起工程款顶账过程中获得此车。

  据了解,2005年,此车的购置价为67万余元,顶账金额为30余万元。徐先生将此车过户到自己公司的名下之后,于2013年7月到保险公司为此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

  在确定车辆损失险保费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业务员介绍说,保险价值是按目前市场同种车型的新车价值来确定,该车型目前市场新车价值为576360元,保费应为5010.91元。

  徐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并未对保险公司要求车主按新车价格进行投保的做法产生过质疑,相反心里还颇有些沾沾自喜,觉得自己的车很保值,以为一旦车辆发生大事故,保险公司也会按照保险价值赔给他57万,这样一来,虽然多交了3000多元的保费也就无所谓了。基于这样的想法,徐先生随即交款办理了保险手续。

  万万没想到,2月1日晚上,徐先生在从北京看望亲友回沈阳的途中,为躲避前方一个突然变道的车辆,发生了前述的交通事故。

  第二天上午,徐先生通过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按照正常程序接受了理赔申请,但是告知他,车辆只能按照现有价值理赔,并非按照保险单上的保险价值理赔,车辆的现有价值经评估为22万元左右。

  听到保险公司的答复,徐先生觉得无法接受。自己的这辆旧车不值57万,对于这点徐先生心知肚明。但让他想不通的是,既然车辆达不到这个价值,当初为何要按照57万的保险价值收保险费?

  另外,徐先生提到,在他办理相关保险之初,保险公司并没有提示他如果车辆全损,是按照现有价值理赔。徐先生觉得保险公司的做法很不公平,保险单上的相应条款是霸王条款。

  徐先生向记者提供了相关材料,包括车辆所有权证、车辆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灭火警情信息报表、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后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通过这些文件可以证实徐先生所说的上述情况。

  同时记者也注意到,保险单后附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标明,该条款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该条款第二章第十九条的内容为:“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对于这一条款,徐先生一再强调,保险公司从来没有告知或者提示过他。同时,徐先生告诉记者,并非自己一个人的车辆保险是如此,身边朋友的车辆保险均是如此。

  “收保险费按新车收,出保险事故了按旧车赔,这公平吗?”徐先生难掩心中的气愤。

  太平保险:理赔22万元已属照顾车主

  3月17日下午,记者以徐先生朋友的身份致电其所投保的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该公司车务管理室的蒋主任表示,他了解徐先生的案子,并认为22万的理赔金额是合理的。

  蒋主任说,徐先生的座驾是2005年的车,车辆每月有千分之六的折旧率。也就是说,徐先生对车辆投保时,虽然当时同款车的新车购置价是57万元,但并不意味着徐先生的这辆车值这个价钱。

  对于为何在投保时要按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蒋主任表示,如果是一辆57万元的新车投保商业险,保费绝不会只有5000元,应该在万元左右甚至更高,所以徐先生的车并非是按57万元进行的投保。“车主在进行投保时会显示两个价格,其中一个是新车购置价,它只是一个基数,但车辆的实际价值在录入系统时是没有这个贵的”,至于另一个价格是什么,蒋主任没有说明。另外,对于保险公司如何计算受损车辆的理赔价格,蒋主任也没有进行详细介绍。

  蒋主任还表示,像徐先生的这款2005年的奔驰车,目前在二手车市场上的估价最多也就十多万元,他们计算出的22万元理赔价格是理论价格,已经是照顾徐先生了。

  对于徐先生反映的业务人员在他办理车险时没有进行相关告知,蒋主任承认,通常在承保过程中,工作人员不会做的那么细致,“因为一份保险合同上条款众多,如果工作人员向投保人全部念一遍,时间会很长,而且有时候对于相关条款,理解也是因人而异。”

  另外,记者查询得知,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以下方式确定:(一)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二)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部分;(三)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2012年3月8日,中国保监会又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在电话中记者提出,徐先生进行投保时,工作人员为何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与徐先生协商约定保险金额。蒋主任表示,自己只负责车辆定损方面的工作,关于承保业务不是很懂。

  “对于相关条款已尽到告知义务”

  3月18日,记者到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采访。

  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商业险投保车损险时,车辆涉及到两个价格,分别是新车购置价和实际价值。

  “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实际价值”则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期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工作人员还介绍,按照企业自用6座以下费率承保57万元新车商业险车辆损失险,标准保费计算公式为:车辆损失险保费=固定保费(元)+保险金额×费率(%)=352+570000×1.16%=6964。而徐先生这辆车的车辆损失险保费=【固定保费(元)+保险金额×费率(%)】×折扣系数=(342+576360×1.13%)×73.1%=5010.91。

  工作人员特意提到,新旧车的费率不同,而该费率标准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

  对于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是否会进行相关告知?工作人员称,投保人进行投保之前,保险公司会针对其选择的保险项目涉及到的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示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就保险条款内容进行明确说明投保人在完全理解无任何异议后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确认。

  记者在采访时提到,中国保监会发布于2012年3月8日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会在《通知》中明确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徐先生在对车辆进行投保时,保险公司是否与其协商约定保险金额?对此问题,相关工作人员没有进行正面回答,只是表示,投保人投保时如保险项目涉及到车辆损失类的,保险公司会主动进行解释说明。

  【律师观点】

  观点一:保险公司违反公平原则,侵犯知情权和选择权

  对于徐先生的遭遇,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立刚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在车辆出现全损的情况下违反了《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共同规定的公平原则。

  “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个前提,即‘车辆出现全损’”,张立刚认为,在车辆仅仅是部分损坏,需要更换配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规则存在合理性,因为虽然是给旧车更换配件,但是配件是新的。但是在车辆出现全损的情况下,规则的不公平就显露出来了。

  张立刚解释说,《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赔偿。”这个规则在逻辑上存在一个悖论:即总体损失小于个体损失之和。“如果一辆车在事故中车灯和前保险杠撞坏,保险公司需要给投保人报销更换新车灯和新保险杠的费用;但是一辆车发生全损,则车灯和保险杠同其它所有配件一起只能作为旧配件理赔。车辆全损可以理解为全部配件损坏,为何不按更换全部配件的费用理赔?”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而保险公司按新车价值收取保险费,但是在车辆全损时按旧车理赔,侵害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张立刚还表示,保险公司的做法还侵犯了投保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观点二:至少算问题条款

  记者还就此事采访了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

  李滨告诉记者,“高保低赔”其实是他与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合作时提出的概念,这个条款应当属于问题条款。

  从保险法的角度来讲,法律禁止保险公司通过超出保险标的价值额度进行承保,以防止保险公司多收取保险费,获得不当利益。车辆损失险承保时,一方面是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承保,并依据此价格收取保险费,但同时车辆损失险条款又约定该条款属于不定值保险。所谓不定值保险,即是在订立合同时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在发生全损事故时再确定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方式。

  李滨表示,虽然他个人认为“高保低赔”属于问题条款,但在他看来“高保”应当理解成只是一种计算保险费的计算方式或方法,也就是按照新车购置价与费率的乘积作为确定保险费的金额,这种保险费额度的确定方式是与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是相匹配的。保险公司并不存在不当多收取保险费的情况。

  “这有点类似水果批发中按照毛重计价,还是按照净重计价的问题。事实上,保险公司如果按照承保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计价,然后将目前费率提高,可以得到一样的保险费额度,又可以减少保险消费者关于高保低赔的误解。”

  李滨介绍,中国保监会在2011年曾公开表态,“高保低赔”是存在问题的,并表示要积极改进。但由于人事变动以及保险费率变动涉及非常复杂的精算,以及受到基础数据积累不足等限制,该项工作进展缓慢。

  那么车主在对车辆进行相关投保时,应该注意哪些,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李滨的回答是,按照现行保险公司车辆损失险条款,车主在投保时实际上是可以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也可以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投保,还可以直接确定价值投保。但后两种方式,如果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话,当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将会按照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进行赔偿;当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公司将会按照实际价值进行理赔。

  在投保时,消费者要分析自己车辆风险,如果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部分损失的可能性大时,最好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如果认为自己发生部分损失的可能性不大的话,可以考虑按照实际价值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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