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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便仓镇政府为非法集资“站台”?

2017-2-24 21:04|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718| 评论: 0|来自: 中国产经新闻报

  “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人民政府为招商引资企业江苏飞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国建材)违规出具增信证明,在政府极具‘公信力’的印章诱导下,我借给飞国建材1000多万元,谁知到最后飞国建材竟然涉嫌非法集资,使我上千万元本息没有着落,我的债权该向谁主张权益?便仓镇政府乱作为误导了我,是不是镇政府该承担责任?”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群众赵世阳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如此诉说。

  作为一级政府,如果按照国家赋予的职责和权限积极施政,可能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造福一方百姓。如果超越职责权限胡作为乱作为,则可能贻害一方,给群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江苏省盐城便仓镇政府因乱作为,造成非法占用耕地并涉嫌助推非法集资的深刻教训,再次印证了这个浅显的道理。

  朱氏父子非法集资入罪

  《亭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亭刑二初字第00026号(下称:亭湖法院判决书)显示,飞国建材法定代表人朱良建及其父亲朱新国系江苏飞国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飞国混凝土)法定代表人、飞国建材监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14年5月23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被告人朱新国、朱良建以单位飞国建材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支付利息等手段,向被害人蓝斌、刘杰、薛辉等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424.8万元。

  据此法院判决:飞国建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朱新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朱良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责令被告单位飞国建材及两名被告人退出未退赃款,返还给被害人。

  镇政府引资企业违法被查

  据了解,飞国建材是便仓镇政府招商引资来的企业。双方签订于2009年11月19日的《项目投资合同》显示,便仓镇政府是合同的甲方,乙方为朱新国。

  《项目投资合同》约定:乙方拟在位于便仓镇思源村五组和西团村四组,投资建设预制管桩和商品混凝土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约1.5亿元人民币,实现年销售收入约1.8亿元人民币。

  乙方项目拟选厂址东侧与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相接,计划用地约100亩,涉及的沟塘由乙方填平无偿使用。

  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甲方90亩土地由乙方以每亩2.38万元,计214.2万元买断使用权,使用期为50年。合同生效后2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50万元,5日内再支付120万元,余款在乙方取得临时土地使用证后付清。甲方负责做好让地工作,合同生效后10日内将料场用地交给乙方,20日内将其余土地交给乙方。

  值得指出的是,《项目投资合同》还约定:甲方负责在合同生效后90日内为乙方租用的土地办理临时使用证,如未能按期取得土地临时使用证,影响乙方项目的审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一经签订生效,任何一方违约,违约金30万元,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朱良建父子分别在2009年11月10日、2009年12月18日、2010年6月14日向便仓镇财政所缴纳了征地费50万元、20万元,土地款100万元。

  然而,天不遂人愿。随后全国土地执法风暴来袭,飞国建材因建厂占用百亩耕地,数千平方米建筑物被强行拆除,朱良建及其父亲朱新国的投入付之东流,父子二人也因建厂融资触及非法集资陷入牢狱之灾。

  政府出具增信证明起风波

  记者调查显示,2010年9月8日,便仓镇政府为飞国建材开具增信文书《证明》(下称:增信证明),全文为:“兹有江苏飞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固定经营场所在我镇西建材工业园区3号,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中。特此证明。”落款盖有便仓镇人民政府公章。

  而另一份证明材料开具日期为2010年1月23日,是飞国建材开具的《住所使用证明》,证明“证实”位于便仓镇西建材工业园3号面积6300平方米房屋产权属飞国建材所有。便仓镇政府在该证明中加盖行政公章并标注“情况属实,有关产权正在办理中。”

  作为飞国建材非法集资案判决书排序的第38个受害人赵世阳告诉记者,朱良建父子由于建厂和购买设备资金紧张,在向其出示便仓镇政府开具的增信证明的前提下,先后多次向他借款。截至2012年1月3日朱良建父子已累计向他借款1200多万元。谁也没料到,2012年5月,亭湖区对朱良建父子违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拆除了违建厂房,土地恢复了耕种。朱良建父子的投资打了水漂,向他借的1200多万元本息从此便没了着落。

  对于向赵世阳的借款,在狱中服刑的朱新国、朱良建于2016年11月18日向赵世阳出具了《关于赵世阳债务的情况说明》,父子二人在说明中表示,由于政府未能按约及时办好土地证等相关证件,导致企业无法向银行抵押借款,资金链断裂。赵世阳1270万元的借款,确实是他们出具便仓镇政府的书面增信证明后向赵世阳借的。赵世阳是他们所有债权人中唯一的用镇政府证明材料借款的人。同时,赵世阳也是他们借钱时唯一承诺过用飞国建材的房产土地作担保的人,因此,他们承诺赵世阳在所有债权人的债务处理过程中应享有优先处置权。

  赵世阳因此认为,正是镇政府违规出具了虚假增信证明,才使他受了朱新国、朱良建二人的蛊惑,遭致巨额损失。镇政府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各方讳莫如深问责成谜

  不过,对于赵世阳及朱新国、朱良建的说法,便仓镇政府综治办张主任、便仓法律服务所陈先生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则表示,赵世阳和朱新国、朱良建是在合伙坑政府,因为政府在2011年就拆除了耕地上的建筑物,而赵世阳2012年还在借钱给朱良建父子。至于相关行政责任人是否被问责,陈先生称不知情。

  在随后采访中,记者就《项目投资合同》与土地违法的关联性、增信证明与非法集资的关联性等疑问向便仓镇党委刘宏伟宣委提出采访要求,但对方截至记者发稿时未予回复。记者又通过手机短信向亭湖区祈新桐副区长及时任便仓镇党委书记陈自淮、时任便仓镇镇长董大潮询问相关情况,三人均未正面回复。

  对于便仓镇综治办张主任的说法,飞国建材原副总经理朱新海则表示,拆除飞国建材建筑物的时间是2012年5月3日,这不会错的,因为拆除全程他都在场,处理被拆除的废旧钢筋的时间也可以佐证。

  为弄清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拆除的时间点,2017年2月13日,记者专程前往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亭湖分局采访。分管土地执法工作的亭湖分局纪委书记汪宏刚表示,因当时负责执法的人员现在不在局里了,耕地上附属物强拆的时间他不知道,企业法人代表因非法集资判刑了,这起违法占地案就中止了,不往下调查了,局里就没有形成处理结果。具体拆除时间没有记录,也没有必要记录这个时间。

  谈及便仓镇出具增信证明一事,汪宏刚说:“吹牛,什么叫‘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中’?这是违法占用耕地!”

  镇政府违规应担责?

  民主建国会首都经贸大学支部副主任、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星水表示,回放事件的关键所在,便仓镇政府明知飞国建材使用的是耕地,不具备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条件,故意出具内容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中”,以及明知飞国建材房屋属于非法建筑,依然在《住所使用证明》中加盖政府公章证明“有关产权正在办理中”予以“证实”,提高还款可信度,帮助招商企业融资以期赢得借款人相信和认可,从而达到获得1270万借款的目的。非法出让农耕地案发,飞国建材被迫停产并被强行拆除。致使债务人失去偿还能力,并丧失了承诺办好房地产证用于抵押的可能。

  张星水说,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法发〔2016〕28号)规定,便仓镇政府需赔偿朱新国投资招商引资企业及赵世阳的相关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规定,镇政府也负有偿还及赔偿责任。而且,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检察机关可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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