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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向 规则调整新老划断

2017-2-18 08:53|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1071| 评论: 0|来自: 新华网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7日表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部分条件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

  此次修订着眼于三个方面: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积极配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募集资金流向实体经济;二是疏堵结合,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行为形成资产泡沫,同时满足正当合理的融资需求,优化融资结构;三是坚持稳中求进原则,采取新老划断的做法,已经受理的再融资申请不受影响。

  同时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明确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

  一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二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再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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