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月6日晚,赵某接到信息称自己的银行卡被消费12万余元,于是立即致电银行服务热线询问,客服人员告知该卡在福建省莆田市通过POS机消费支出12万元。次日进行核实确认被刷后,赵某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赵某后多次就银行卡被盗刷事宜与银行方面交涉,均未得到明确答复。于是,赵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银行卡盗刷产生的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已在第一时间报警。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本案中涉案银行卡是在原告赵某持有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复制并在福建省莆田市持伪造卡消费,应视为是因银行未能给储户提供安全的环境,导致原告赵某的卡被他人复制并消费。 赵某作为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密码的责任,但是其在卡被伪造前曾将该卡及密码交与他人使用,自身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双方违约程度,对涉案银行卡被盗刷所造成的损失,酌定银行承担80%责任,即10万余元;赵某自行承担20%责任,即2万余元。 律师分析 银行卡的出现大大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但不法分子的觊觎也提醒我们在使用中要妥善保管,严防安全隐患。 银行接受储户的申请为其办理借记卡,双方成立借记卡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银行作为发卡人,所发磁条介质的借记卡能够被非法复制,未能为持卡人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同时接受非法复制的借记卡交易,未能根据约定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因此,应当对自己过错承担责任。 但持卡人自身也应提高风险意识,在消费时注意避免密码泄漏,尽量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现在许多银行都由磁条卡换代为芯片卡,芯片卡的安全性更高,可复制性更小。持有磁条卡的用户也可以选择换一张芯片卡,防患于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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