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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发放不走心 11家银行领罚单

2016-12-5 16:31| 发布者: 田红丽| 查看: 609| 评论: 0|来自: 新金融观察

  从业者大都知晓合规性审查对于信贷业务发展质量的重要性,贷款“三查”烂熟于心,但很多时候利字当头,违规操作也随之而来。

  违规致不良

  上周,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和上海监管局公示了新一批行政处罚信息,11家银行赫然在列,受罚原因多为贷款业务出现不合规操作,包括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部分贷款资金流入证券资金账户,贷款发放不审慎以及贷款资金回流等。行政处罚金额从2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

  尤其需要关注的是,违规操作已经导致了不良的形成。例如银监会绍兴监管分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指出,农业银行绍兴分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发放用途不真实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且新增贷款形成不良。

  本来,行业已经处在不良上升期,如果说借款企业经营出现问题令银行陷入被动的话,那么违规操作则是银行自己“制造”的不良,所暴露出的问题是,在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上存在漏洞。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银行应该把控制风险放在第一位,但有时在受到一些利益驱动的情况下,银行为了达到一定的业绩,可能会扩大放贷规模,以及对贷款审核放松等。

  从业者大都知晓合规性审查对于信贷业务发展质量的重要性,贷款“三查”烂熟于心,但很多时候利字当头,违规操作也随之而来。“客户要贷款,中介拿返点,银行挣费用。”一位个贷人士直言不讳,不说配合得有多默契,至少大家心照不宣,

  “比如在个人消费贷款中,最典型的是各行随处可见红木家具的购置用途。客户只需要和企业开一个买卖合同,企业营业范围有红木家具的制作、制造就可以了。这类企业中介会给客户介绍,等款打过去,再开一个增值税发票,银行要审查的件就基本齐全了,最后再转给客户。”该人士举例说,房屋装修之类也是换汤不换药,个人抵押类的,很多贷款用途都不真实。

  更有甚者还会接一些不满足贷款条件的客户,与中介一起“帮助”客户满足条件,至于风险,他们并不担忧。“比如贷款周期一年,觉得有问题了可以赶在到期前换一家银行工作。”在从业者看来,这已是公开的秘密,只是这种激进的做法眼下很难为继。“从今年下半年开始,类似操作减少了,现在处罚的大多是之前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

  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写到,2014年1月、2月,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长宁区支行在向借款人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时,未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对贷款资金回流至借款人账户、违背提款约定用途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上海监管局要求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尽调不力

  据前述银行人士介绍,贷款出了问题各行都会具体落实到人,可能处罚尺度不太一样,但基本都会停止客户经理开展新业务,先去“下岗”(保留基本工资)清收,什么时候收回来,什么时候上岗。

  前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曾经说,银行的基本职能是预测、承担和管理风险。目前来看,对于贷款业务的风险,银行把控能力还有待提高,在近一年以来银监会公示的处罚事由中,贷款业务已经成为众矢之的。除了违规操作,也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尽调不力。例如贷后资金监测缺失,导致贷款被挪用或者信贷资金流向股市、房市等也很常见。受罚银行中既不乏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的身影,也包括城商行、农商行等。

  对于尽职调查,各家银行都强调规范操作,落实责任。例如通过尽职调查实现风险关口前移、通过尽职审查强化监督制约职能,通过尽职贷后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以期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

  但从实际操作来看,还是存在制度执行不力的情况。假按揭、假首付、假权证、假交易给银行带来了较大的信用风险,不仅使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受到影响,银行也会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业界认为主要的解决途径在于隔离中介的不良行为。当前,银行出于专业分工、成本收益以及业务经营需要等方面的考虑,通常在经营过程的不同环节引入不同类型的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但事实上,选择与使用中介具有正反两方面作用。不能否认,中介机构在推动银行业务发展上具有一定正面作用,但如果对中介机构选择不当、疏于管理也可能带来较大的风险隐患。例如房地产中介,由于行业准入门槛低、同质竞争激烈,诚信状况参差不齐,造成了违规现象时有发生。近两年,在以中介机构为一方主体的纠纷中,有相当部分是中介机构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利益的案件,

  包括以房地产中介为主导,通过虚假房产交易、变造、伪造相关资料或串通第三人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资金,或利用中间人地位,截留、挪用客户贷款资金等。此外,也不乏从业人员内外勾结,虚抬房屋交易价格,从而取得超额贷款,以达到“零首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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