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许可〔2016〕1182号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并开业的请示》(泰康集团董发〔2016〕2号)及相关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并将你公司所属保险业务(含分支机构)及相关资产、负债转移至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二、核准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见附件1)。
三、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亿元。
四、公司住所为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科学园路21-1号(泰康中关村创新中心)1层。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东升。
六、公司业务范围:开展各类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业务,其中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不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开展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及共保业务;开展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等业务;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代理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开展保险咨询业务;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开展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七、同意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等36家分公司(见附件2)开业,并持本批复到各当地保监局换领分公司及下属各级分支机构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八、同意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沿用原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报批和报备的保险产品。如果不涉及《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因公司名称变更导致的人身保险定名发生变更”的情况,则无需向我会对产品进行变更备案。
九、你公司应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开业一年内,将开展保险业务过程中涉及到的单证转换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单证。
十、同意你公司简化集团化改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关联交易报告及披露程序,豁免你公司就本次集团化改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逐笔报告和披露。你公司应在所属相关保险业务(含分支机构)及相关资产、负债转移完成后,就总体情况向我会进行报告。
十一、你公司在集团化改组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尽快理顺相关子公司的股权关系,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改组工作依法合规平稳推进,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我会报告。
请你公司凭此文件和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
附件:1.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等36家分公司名单
中国保监会
2016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