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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房价竞地价”项目自持商品房租赁出新规

2016-11-26 09:41| 发布者: 田红丽| 查看: 570| 评论: 0|来自: 京华时报

  持有年限需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

  昨天,记者从市住建委获悉,北京发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限房价、竞地价”项目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此次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

  新规要求,企业自持商品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持有期间,企业出现破产清算的,其自持商品住房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住房产权转让的,须经属地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商品住房规划用途,应继续用于出租。

  此外,通知提出,企业出租自持商品住房前,应对房屋进行全装修,确保满足居住条件。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活动实行市场化机制,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共同商定。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自持商品住房出租纳入本市房屋租赁平台管理,租赁合同须网上签约,单次租期不超过3年。企业可自行成立租赁管理部门开展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经营;也可与专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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