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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消费保险应致力于彰显保险的核心价值

2016-11-22 16:51|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698| 评论: 0|来自: 中保网

新型消费保险产品在一定程度上转移网购中存在的风险,为意外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并有利于解决交易双方的可能纠纷,从而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消费需求。目前的一些新型消费保险产品转嫁的风险则具有发生概率低、损失程度也较低的特征,而最适合保险转嫁的风险通常具有发生概率低、损失程度高的特征。新型消费保险的未来发展应致力于充分彰显保险的核心价值,对此开发相应的新型消费保险产品,并借助于互联网保险的创新,低成本、高效率地为网络消费提供保险保障。

□朱俊生

新型消费保险为网购保驾护航

消费保险本身并不是新鲜事物,传统的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以及信用保险都可以化解消费中存在的一些风险,促进消费的达成。而新型消费保险则是指主要依托于互联网销售和理赔、为居民个人网络购物与消费中各个环节的风险提供保障的保险。

新型消费保险试图为网络购物的全过程中交易双方可能的风险提供保障,目前其产品形态主要包括如下类型:一是为产品的质量提供保障。比如衣服褪色险、鞋子脱胶险、生鲜腐烂险化妆品过敏险等质量保证类险种,为产品的质量提供保证。二是为卖家提供信用保证。比如订单险,为产品提供消费者保护服务,从而提升卖家的信用。三是为产品在物流中可能损失提供保障。比如,退货运费险,又称为网络购物运费损失保险,保障买卖双方在网络交易中由于退货导致的额外运费支出。又比如,物流破损险,为酒类、乳制品物流过程中包装破损、泄露等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障。四是为产品定价的可能变化提供保障。比如保价险,为商品促销期间的价格不高于之后一定期间内的价格提供保障。

上述各类新型消费保险产品在一定程度上转移网购中存在的风险,为意外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并有利于解决交易双方的可能纠纷,从而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消费需求。“双十一”当天,各种类型的新型消费保险为至少400万小微商家、3亿多消费者提供了保障,对约1207亿元的网购成交量作出了贡献,并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新型消费保险的价值和意义,即通过为商品资质、质量、价格、物流和售后等各个环节提供保障,进一步释放互联网消费的需求。

新型消费保险发展的动力

首先,新型消费保险发展的动力源于网络购物与快递业务的快速发展。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网络覆盖范围的扩大,尤其是国家对农村地区网络建设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网络购物用户规模持续壮大。截至2015年底,全国网民规模达到6.9亿人,比2012年增长22%;互联网普及率从42.1%提高到50.3%;2015年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达到41.9亿G,2013年-2015年增速分别为71.3%、56.1%、103%。同时,近年来快递业发展迅速。2013年-2015年,快递业务量年均增长53.8%,快递业务收入年均增长38.0%。2015年,全国人均快递使用量达到15.1件,快递业务量突破200亿件。

在互联网使用率大幅提升和快递业迅速发展的共同作用下,近年来网络消费增长强劲,并已经成为人们生活消费的重要形态。2014年、2015年全年网上零售额分别为27898亿元、38773亿元,增长49.7%和33.3%,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9.1%和10.8%。2016年网上零售额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1-6月份,全国网上零售额22367亿元,同比增长28.2%。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18143亿元,增长26.6%,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11.6%;在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中,吃、穿和用类商品分别增长36.0%、16.9%和30.1%。

可见,人们经济社会生活的互联网化程度提高以及消费习惯与偏好的改变,是新型消费保险发展的基础。可以预期,网络购物这种新兴业态仍将保持较快的增长态势,这也预示着新型消费保险将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其次,互联网保险的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了新型消费保险的发展。在产品创新方面,互联网保险促使保险行业与互联网等其他行业相互寻找创新点,开发贴近互联网生态和互联网客户需求的产品。互联网保险以市场需求为切入点,在和互联网等其他行业跨界合作与深度融合中开发新产品,满足互联网生态带来的新的风险及其保险需求;开发高频化产品,提升客户黏性;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对其巨大的客户流量进行数据挖掘,共同开发场景化的保险产品。正是在上述各种形式的探索中,新型消费保险产品不断涌现,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多场景化、定制化、个性化的产品。

在服务创新方面,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实现了从投保到理赔的全业务流程的电子化与远程化操作,使得保险公司的服务超越了时间与空间的局限。这不仅降低了消费者获取保险服务的成本,而且增强了保险服务的可得性与可及性,使得公司对消费者的诉求更具响应性,提升了消费者对保险的体验,从而有助于提升保险业的服务水平。正是由于服务创新,才能够做到快速出单、理赔以及防范道德风险,使得“双十一”新型消费保险覆盖超过3亿人在技术上得以实现。

在模式创新方面,保险业整合资源,致力于营造用户群生态,建立社群电商模式;依托保险公司或服务商组成的保险网络,推动跨界融合,将价值链上的不同设备、应用程序、数据、产品或服务联系起来,围绕客户的一系列核心需求提供组合服务,从而构建互联网保险生态圈。一方面,新型消费保险产品切入消费场景,提升了互联网消费的需求。另一方面,互联网消费又带来更多的新型消费保险需求。正是在这样的探索中,保险和电商合作,围绕网络购物,构建新型消费保险的生态圈,使得保险和消费相互促进,实现共赢。

新型消费保险应致力于彰显保险的核心价值

当然,目前新型消费保险的创新才刚刚开始,也存在一些问题。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体现为一些产品难以彰显保险机制的价值。新型消费保险被普遍认为是基于消费场景中的碎片化风险需求,具有小额、高频、海量、碎片的产品特征。但问题在于,不是所有的风险都适合通过保险机制转嫁,最适合保险转嫁的风险通常具有发生概率低、损失程度高的特征。而目前的一些新型消费保险产品转嫁的风险则具有发生概率低、损失程度也较低的特征,即便发生赔付,金额也相对较小,甚至只有几元。对于这种性质的有些风险,网购的交易双方自留风险也许更为经济效率,而通过购买保险转嫁风险,象征意义可能远远大于实际意义。

蚂蚁金服保险平台的数据显示,“双十一”期间,在新型消费保险覆盖的超过3亿保民中,“90后”约为1.23亿人,若加上“85后”,年轻一代的保民约为1.9亿人。对新型消费保险的首次保险体验,将很大程度上影响他们对保险的认识和理解。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一些所谓的“消费保险”产品可能不但不利于将大量的年轻互联网消费用户培养成新保民,反而有可能扭曲他们对保险的认知,不利于他们树立正确的风险与保险意识,并学习以保险产品构建自身和家庭的经济保障体系。

依托大数据和中介平台,围绕不同生态链开发各种场景化产品无疑是新型消费保险发展的重要方向。但这些场景化、碎片化的产品是否应该坚守保险风险的一般特征,是值得讨论的问题。笔者认为,新型消费保险的未来发展应致力于充分彰显保险的核心价值。在对网络购物的诸多风险中,着重选择“发生概率低、损失程度高”的风险,开发相应的新型消费保险产品,并借助于互联网保险的创新,低成本、高效率地为网络消费提供保险保障。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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