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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

2016-10-18 15:50|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798| 评论: 0|来自: 新华社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包括总则、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合力攻坚、奖惩和附则7个部分,明确了脱贫攻坚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根据《办法》,党中央、国务院主要负责统筹制定脱贫攻坚大政方针,出台重大政策举措,完善体制机制,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协调全局性重大问题、全国性共性问题。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建立健全扶贫成效考核、贫困县约束、督查巡查、贫困退出等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组织开展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和第三方评估。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按照工作职责,运用行业资源落实脱贫攻坚责任。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并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政策措施,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省级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协调域内跨县扶贫项目,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制定脱贫攻坚实施规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此外,《办法》要求,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双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亲力亲为,推动建立精准对接机制,聚焦脱贫攻坚,注重帮扶成效,加强产业带动、劳务协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东部地区应当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帮扶投入;西部地区应当主动对接,整合用好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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