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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收费应有规可循

2016-10-11 09:47|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730| 评论: 0|来自: 山西日报

  国庆长假期间最火的行业当属旅游业了,相关话题也热议于网络。其中,一些旅行社收取“年龄附加费”一事,再次将低价旅游市场的痼疾曝光。

  “十一”黄金周,50岁的张女士想带72岁的母亲参加泰国游,却被告知母亲年龄超标,要加收300元“年龄附加费”。其实,对老人、小孩两类群体收取附加费,早就是不少旅行社实行的“行规”。因为这两类群体的购物能力弱,低价的团费难以从购物回扣中弥补,索性直接加价。

  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旅游者存在的年龄上的差异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可见,收“年龄附加费”的行为并不合法。多年来旅行社敢于有法不依、有规不循,显然与旅游主管部门执法不严不无关系。同时也应当意识到,如果不能从制度上打破旅游行业的低价恶性竞争,保证导游等从业人员的合理收入,约束机制便无法顺利实施,那么,健康有序的旅游市场也就难以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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