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资金〔2016〕212号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恢复不动产投资能力的请示》(信泰发〔2016〕369号)收悉。鉴于你公司2016年2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48%,属于偿付能力充足I类保险机构,经研究,现决定解除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3〕63号)对你公司采取的不得开展新的不动产投资的监管措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恢复不动产投资业务,开展新的不动产投资。 二、你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内控与合规管理,不断提升不动产投资能力,确保不动产投资业务依法合规运作。 三、你公司应当加强偿付能力预测分析,健全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偿付能力持续充足。 四、你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不动产投资能力不符合监管要求、风险责任人变动等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中国保监会 2016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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