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9月30日发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互联互通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互联互通规定》沿用了2014年6月发布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沪港通规定》)的法律法规适用原则、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等大部分内容。变化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将适用范围由沪港通扩展至沪港通和深港通;二是明确了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三是为未来货币兑换机制的完善预留了制度空间。 据介绍,最终发布的《互联互通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变化是考虑到香港市场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尚待建立,故调整了征求意见稿中的有关表述。应当说明的是,目前双方监管机构已就港方积极推进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建设达成共识,待相关制度建立后,港方将按此制度提供有关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识别码等投资者信息,以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合作,确保两地市场平稳运行。 为具体落实《互联互通规定》,证监会将陆续发布《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等公告,分别对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投票规则、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互联互通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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