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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颁布

2016-9-29 08:58|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72390| 评论: 0|来自: 村银网

摘要: 日前,山西临汾市银行业协会颁布《临汾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日前,山西临汾市银行业协会颁布《临汾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临汾市银行业协会是一个大家庭,每个会员单位就像家庭里的兄弟姐妹,在其发展自身的同时,达成共识,共同应对,抱团取暖,守望互助,亦不失为一件令人愉悦的事情!(附《临汾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临汾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我市村镇银行突发金融风险事件,有效防范单个村镇银行风险酿成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切实提升风险处置效率,维护我市社会经济和金融稳定,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是指村镇银行出现支付困难,无法正常办理存贷款业务,乃至形成挤兑的情况。

  第三条 流动性风险互助金是指临汾辖区村镇银行为保证客户及时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应急性的存款。

  第四条 处置法人银行流动性风险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村镇银行流动性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相关单位有关要求具体负责。

  (二) 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对法人银行流动性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三) 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各会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四)防化结合,重在防范。临汾市银行业协会和各村镇银行应加强风险监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 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临汾市银行业协会成立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临汾市银行业协会会长任组长, 临汾市银行业协会村镇银行工作委员会和各村镇银行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领导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临汾市银行业协会村镇银行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在法人银行发生流动性风险后第一时间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互助金提存办法和管理

  第七条 流动性风险互助金存放于各村镇银行相互设立的一般存款帐户。

  第八条 流动性风险互助金,按照各村镇银行按资本净额的5%,四舍五入取整提存。(可参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揽子货币做法,按照各单位资本净额5%意向额度提取,以虚拟货币存储,形成纪要,当发生风险时,按照比例的实际支付)

  第九条 流动性风险互助金存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同期同业存放利率。

  第十条 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接到风险行申请后,启动应急程序。由各会员单位按比例积极调配资金到申请行开户设立的一般帐户。

  第十一条 各村镇银行发起行启用的流动性风险资金到位后,风险申请行应及时将互助金返回各村镇银行帐户。

  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监测和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制度。临汾市银行业协会、各村镇银行应建立流动性风险预警监测报告制度,对流动性状况进行持续跟踪监测。密切关注社会、经济动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普查,及时掌握风险底数,对支付风险做到早发观、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压力测试制度。临汾市银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村镇银行压力测试制度,坚持每半年对村镇银行压力测试相关制度进行一次现场评估,且每年要进行一次综合性压力测试,及早发现风险隐患,向村镇银行进行风险提示,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村镇银行要严格执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对以下可能引发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突发事件,各村镇银行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对因突发事件影响本机构存贷款业务、不良贷款、拨备准备、流动性等情况做全面评估,并在事件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评估报告。

  1、已发生或可能波及到辖内的较严重的自然灾害;

  2、已发生或可能波及到辖内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3、可能引发突发性流动性风险的各类谣言;

  4、村镇银行撤并及发生被抢被盗案件,高级管理人员犯罪、潜逃及意外死亡;

  5、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发生挤兑或停付、限付;

  6、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法集资被取缔;

  7、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其他突发事件

  第五章 应急处置程序与措施

  第十六条 村镇银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流动性风险发生:

  (一)大批储户围堵营业机构,要求提取存款;

  (二)因非信贷投放因素,备付金连续5天低于1%,且存款持续下滑;

  (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率明显上升,连续数日超出该机构正常提前支取率的2倍以上;

  (四)短期内存款异常大幅下降,10日内存款余额下降3%以上;

  (五)存款大户集中清户或连续异常资金转移,导致出现较大支付缺口;

  (六)备付金严重不足,已不能进行正常的资金清算;

  (七)超过贷款总额2%的单一客户资信下降,贷款短时间内成为不良。

  (八)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认为应进行应急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各村镇银行发生突发性风险后,在1小时内(不论是否工作日,下同)报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

  第十八条 村镇银行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立即启动流动性应急预案,实施处置预案,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存款支付。

  第十九条 流动性风险较小时,村镇银行直接使用流动性风险互助金;流动性风险比较严重时,向当地人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

  第二十条 处置流动性风险所需资金操作顺序

  (一)若发生业务性临时头寸不足,资金的应对操作程序为:

  1、卖出所持国债及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2、回收拆出资金(不论是否到期),收回到期贷款;

  3、吸收存款、股金;

  4、申请动用流动性风险互助金

  5、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

  6、清收对管理人员及其关系人发放的未到期贷款

  7、向发起行申请追加股本金;

  8、向人民银行申请短期头寸性再贷款;

  9、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

  (二)若发生突发性挤提事件,资金应对操作程序为:首先采取第二十条第一款项中的9条操作程序。如不见效,再依次实施以下措施:

  1、请求当地政府出面组织相关部门、涉农经济组织积极向法人银行入股;

  2、申请地方政府紧急垫付资金;

  3、紧急申请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再贷款;

  第二十一条 在确认发生流动性风险后,村镇银行除按照第二十条所列资金操作顺序应对,还须落实以下自救措施。

  (一)做好员工的思想稳定工作,要求其正常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挤提存款;

  (二)动员员工向亲属、邻居等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公民做好解释工作,稳定他们在法人银行的存款。

  (三)适时组织开展送贷上门等支农便民服务,展示村镇银行资金实力,及时消除公众疑惑。

  第二十二条 在确认发生流动性风险后,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1、配合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联合工作小组进驻被处置村镇银行,监督其合法合规办理各项金融业务,确保现金供应,同时要组织协调好其他金融机构资金调度,确保支付;

  2、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处置各种突发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各类破坏金融秩序行为,依法对经济金融犯罪进行司法处置;打击逃废债行为,帮助法人银行依法清收不良贷款,提高法人银行的支付能力。

  3、及时报告政府部门做好协调解释工作,择机发表电视讲话,平息事态;

  4、协调税务部门给予法人银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措施,提高法人资本补充能力。

  第二十三条 建立支付日(周)报制度。法人银行对流动性风险的发展情况、采取的措施、收到的效果等,要以日(周)报形式向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形成评估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要在辖内法人银行流动性风险成功化解、金融稳定执行回顾正常后5日内,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形成评估报告,提供给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置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由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没有及时发现引起突发性风险苗头,没有按要求制定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部门和人员;

  2、不服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挥、调度,或对流动性风险防范处置不当、工作失职渎职的部门和人员;

  3、发生流动性风险后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4、故意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流动性风险情况,报告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导致错误信息传递、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和人员;

  5、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导致泄密、失密,并造成流动性加剧的部门和人员;

  6、在风险处置中进行误导性宣传的金融机构,以及散布虚假消息、恶意夸大风险、直接或间接参与挤提,造成风险蔓延的金融系统员工;

  7、采取恶意谣传、鼓动挤提等恶性行为直接或间接引发流动性风险,或在流动性风险存续期间散布虚假消息、扰乱社会秩序而导致风险进一步恶化的单位和个人;

  8、因管理层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管理人员;

  9、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10、应急处置小组认定应追究责任的其他有关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临汾村镇银行委员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研究通过的要求:1、同意此项管理办法,在研究论证的基础上;2、建立相应的操作流程;3、形成会议纪要,达成共识,共同应对,切实形成一种守望相助,抱团取暖的互助机制。

  来源:临汾市银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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