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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自杀,保险“管不管”?

2016-9-26 09:53| 发布者: 田红丽| 查看: 937| 评论: 0|来自: 中国保险网

  近日,28岁的演员乔任梁因患抑郁症在其寓所自杀。一时间,抑郁症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关注。

  现代社会中,抑郁症患者越来越多。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全球预计有3.5亿人患有抑郁症,抑郁症已经成为威胁人类健康的第四大疾病,并且患病率有不断上升的趋势,预计到2020年抑郁症可能成为仅次于心脏病的第二大疾病。

  面对大量的抑郁症患者,保险到底“管不管”呢?

  患抑郁症自杀 保险赔不赔

  自杀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之一,一直是保险理赔中的禁忌。《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南开大学保险系主任朱铭来指出,如果当事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两年之内可以进行理赔。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后者自杀,被定义为过失自杀,是没有自杀意图的,严格上来说不被认为是自杀。

  那么抑郁症患者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吗?朱铭来表示,现有的条款中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北京市垂杨柳医院精神心理科主任王志强说,抑郁症是一种精神障碍疾病,患者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需要司法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

  信泰人寿运营部经理张欣告诉记者:“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抑郁症引发的自杀,正常情况下意外险不予理赔。因为自杀不属于意外情况,意外的意思是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非本意的;寿险产品均有‘保单生效两年内的自杀免责条款’,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是免责的。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两年后自杀,是可以按疾病身故保险责任赔付,至于自杀原因,是否是抑郁症引起,还是其他原因,原则上不作重点关注。”

  抑郁症患者会被拒保吗

  抑郁症患者的承保风险较大,很多保险公司都会拒保。但是也有一些公司表示可以承保。

  同方全球人寿等公司对于在急性期或者末次发作距今一年之内的抑郁症患者,一般会作延期处理,其他情况需要结合发作频率、末次发作距今时间或者停止治疗的距今时间、是否尝试过自杀、有无酒精或药物滥用等风险因素综合考量,很多情况下可以通过加费承保。

  已经康复的抑郁症患者,能否购买人身险和寿险呢?保险公司有不同的回答。

  张欣表示,只要有抑郁症病史,原则上都不能再购买保险了。对于抑郁症患者,建议他们购买养老、理财性质的保险。

  同方全球人寿核保部的一位负责人表示,已经康复的患者可以继续投保,但需要提供完整的病史资料,例如出院小结、完整的门诊就诊记录、测评问卷等。

  已经投保商业保险再罹患抑郁症的人,是否可以得到赔付?

  新华保险的梁女士告诉记者,如果患者投保了重疾险,因为抑郁症不在重疾险的保障范围之内,所以是不能赔付的。如果患者投保了相应的门急诊医疗保险,可以报销在医保报销目录范围内的治疗抑郁症的药物费用。

  因此,不同的保险公司,对于抑郁症患者有不同的规定,“管不管”要视具体保险公司的规定。

  抑郁症保险暂时“缺货”

  市场上是否有针对抑郁症的保险产品呢?

  记者采访了多家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均表示目前还没有一款专门针对抑郁症的保险产品,而且抑郁症也不在重疾险的保障范围之内。

  朱铭来表示,人社部、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应该重视抑郁症这一社会现象,及时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对于保险业而言,可以将针对抑郁症的服务引入商业健康保险中,作为健康管理的一项增值服务内容,定期为投保者做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商业健康保险不应该是单纯的事后理赔,更多的应该是健康维护,形成一个服务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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