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由于司机驾驶证准驾车型与所驾车不符,为保险理赔能顺利进行,车主同意司机逃逸,并冒用他人名义隐瞒事实。车主因犯伪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4年10月21日,湖北男子吉某雇用司机宋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沿延西高速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因事故滞留的黄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以及另外一辆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分别发生擦碰,造成黄某当场死亡。因宋某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与所驾车准驾不符,车主吉某为了顺利进行保险理赔遂同意宋某逃逸,并使用事前变造的牛某的驾驶证,自称是肇事司机牛某,向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交大队西宝中队作了伪证,导致公安机关以肇事人为牛某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吉某明知宋某驾车发生交通肇事,为了获得保险理赔,还将自己捡到并变造的牛某的驾驶证提供给公安机关,并称自己就是牛某,致使公安机关以牛某为肇事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使真正的肇事司机宋某逃逸,其行为严重妨碍了公安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已构成伪证罪。 9月7日,三原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伪证罪判处吉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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