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近日审议了《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在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和服务方式尚未成熟的情况下,草案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医疗卫生服务、长期护理保障等作出具有创设性和前瞻性的规定,成为老年人养老的法律“护身符”。(据《法制日报》) 养老,固然需要家庭、政府、社会方方面面的“大合唱”,特别是人民政府要提供基本的无偿公共服务,为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免费体检、为特困供养老年人提供免费医疗护理服务、为经济困难老年人购买护理服务、为高龄老年人发放津贴、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等,这才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此基础上,更应该有“深化改革”,更应该有“制度创新”。 未来社会老年人的“食住衣”,一般来说,应该不会有多大的问题;而关键问题在于,一些老者体弱多病,行动不便,不仅治病要花钱,长期请护工也得花钱,家庭往往难以承受;对此,如果要说“制度创新”,内容之一,着眼点不妨放在“保险”上,让政府财政与居民个人同时发力。 就政府财政而言,不一定直接给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发放各种“补贴”与“津贴”,而是财政向保险公司为其投保,让保险公司为其提供必要的补贴;就居民个人而言,年轻的时候,工作的时候,国家相关法律应有所规定,由个人按时缴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到老了请护工长期护理不花钱,如此,还可大大减轻子女们的负担。其实,这项“制度创新”,上海已着手调研论证,我们期待着早日“生根,开花,结果”。 “四两拨千斤”。当年,一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便解决了数亿人的温饱问题;而政府养老服务,要“他养”,更要“自养”,应该“花小钱,办大事”,这种“制度创新”是一篇“大文章”,在此,笔者只是抛砖引玉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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