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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险蒲县营销服务部编制虚假资料被保监会通报处罚

2016-9-6 18:17|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919| 评论: 0|来自: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6〕23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县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国寿财险蒲县营销服务部)

  营业地址:山西省临汾市蒲县南大街14号

  负责人:刘文明

  当事人:刘文明

  身份证号:14263219690719XXXX

  职务:时任国寿财险蒲县营销服务部经理

  住址:山西省蒲县城隍路工行家属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国寿财险蒲县营销服务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寿财险蒲县营销服务部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

  国寿财险蒲县营销服务部2014年承保的部分玉米种植保险业务,存在未严格审核投保资料、将实际投保农户按照少数农户进行“并户”承保,以及将赔款支付至个别村民账户进行二次分配赔款的问题,分别涉及保费6.21万元、赔款2.91万元。时任国寿财险蒲县营销服务部经理刘文明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记录、调查笔录、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我会决定对国寿财险蒲县营销服务部罚款10万元;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九条,我会决定对刘文明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01998,股吧)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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