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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基金子公司产品违规

2016-8-12 11:12|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788| 评论: 0|来自: 中国基金网

  证监会颁布的新“八条底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生效后,部分被发现存在产品问题的资管机构正在被监管层所关注。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 8月11日,新华基金子公司——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新华资产)被基金业协会下发备案关注函,要求新华资产比照新“八条底线”进行自查,并于月底前将自查和整改情况的书面材料报送至相关监管部门。

  这或成为新“八条底线”生效后首个被采取监管行动的事件,基金业协会表示,未来将视新华资产的自查整改情况对其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

  新华资产被要求自查整改的原因,或与新“八条底线”生效后备案的一只机构化产品存在违反现行规定的情况有关。经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确认,这只产品的名称为“新华富时工大2号专项资管计划(下称新华工大)”,其备案生效日为7月19日。

  21世纪经济报道查询发现,新华工大共有1 号、2号两期,规模分别为6.984亿元和0.516亿元,成立时投资者数量分别为171人和20人。

  其中,1号产品的备案日期为7月15日,系新“八条底线”生效之前;而2号则刚好备案于新规生效当天,两只产品的托管行均为就宁波银行。

  新华资产被关注的案例或意味着,监管层在资管产品备案的初审环节,也保留了较为较为严格的审查口径。

  记者进一步调查获悉,新华工大项目计划发起时一款融资类产品,其融资方或为哈工大集团,其设立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哈工大集团的流动资金,并用于相关资产的收购,其中哈工大集团出具了相关资金作为劣后,并提供了其他还款保证。

  而据新“八条底线”规定,7月18日起,结构化产品不得存在名称中未包含‘结构化’或‘分级’的情况,此外劣后不得方不得对优先级做出收益保障安排,而新华工大2号显然不符合相关规定。

  此外记者获悉,新华大工2号还可能涉嫌存在“提供投资建议的第三方机构非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情形,而该类情形在7月18日后亦被视为违规。

  值得一提的是,新华大工1号虽然备案生效于7月18日以前,但并不意味着该类产品在新“八条底线”的口径下无需整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日前获悉,监管层日前要求以新“八条底线”正式生效的7月18日为分界线,按照新规标准对生效日前设立的资管产品进行自查和整改。

  其中,保本、结构化、投顾三大类产品将成为此次针对存量自查整改的重点,而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产品,监管层的清理模式主要是保留存量到期,且停止扩大产品杠杆和规模。

  “如果发现存量产品是不符合新规的,并不用立刻清盘退款的,这也是基于可操作性的考虑,”8月10日,北京一家基金子公司人士透露,“目前证监会的要求是存量产品可以继续存续,但是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也不得扩大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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